人物
时段
朝代
诗文库
周恺并忆元达诗(元达名浩余同宗又尝同砚席丙午卒于溧水 元末明初 · 郭钰
七言律诗 押元韵
一望吴山一断魂,眼枯双泪出还吞。
青云事业终何补,白首交游不忍言。
旧馆空怀风雨夕,新阡遥隔水云村
谢池春草山阳笛,未卜他生得共论。
田邻侵界判 宋 · 人境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九三九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五
照对准县衙委请标钉聂忠敏与车言可所争之田。
当职拖照使、府台判,如本人赎回祖产分明,车言可有揩改图簿实迹,合与追究,从公结绝。
寻契勘车言可所收干照,得见图簿之中,有无揩改,虽事涉暧昧,然其供具元买车迪功田步亩四至,与见争田段四至不相照应。
及追索聂忠敏赎回韩鲸典契,虽止据赍出本人批退文字一纸,然唤上乡司陈坦,当厅点对税簿,其聂忠敏已的于嘉定捌年就韩鲸户收回产钱柒拾贰文,参之祖上砧基簿内具载产数,即无同异。
至正月二十二日,躬亲前去定验,得见其地头田段,疆画翼翼,殊不殽杂,仍与多方询访,得之众论,皆曰聂忠敏祖聂仕才元有田叁段,计叁号,自北而南,上流下接,总而言之,东至普门院山,西至黄推官及阿廖与张大宗、嗣宗田,南至阿黄田,北至车言可元买车迪功田,上件四至分明,但内有南畔一至,本是聂仕才田与阿黄田相抵。
缘经界之初,聂家开垦土力不具,为西向田邻张大宗、嗣宗兄弟侵占耕作,后来张家兄弟相继倾亡,其家将所侵占田并己田同立契出卖,凡经数年,而后归诸蒙彦隆韩国威之家。
目今与阿黄田相抵者,乃蒙彦隆韩国威之田也。
当遂唤上田宅牙人陈达,同邻保等人,将车言可、聂仕才、蒙彦隆韩国威四家毗连之田,对众从头打量。
据蒙彦隆所买上手张嗣宗田,元计陆亩贰角零壹拾捌步,今打量出剩壹亩有零。
韩国威所买上手张大宗田,元计伍亩叁角伍拾肆步贰尺,今打量出剩贰亩有零。
所有车言可元买车迪功田,共计壹拾贰亩贰角壹拾柒步,今打量已有壹拾贰亩叁拾捌步,虽亏折壹角有零,然其见佃田头北来有壹丘,众證递年是车言可耕布。
当聂忠敏指系车迪功所卖田段,车言可坚执不许打量,已自使人未能无疑,及再相视,其田内洪水推损去处,崎岖曲折,难于牵绳者,尚有遗地,以此等地步配其亏折奇零之数,亦既有馀矣。
至于聂仕才之田,仅计柒亩贰角贰拾壹步叁尺,今打量止有伍亩叁角贰拾叁步,却近自亏折贰亩,推寻其数,必是落在蒙彦隆韩国威两家出剩数内,无可疑者。
然聂仕才身故之后,其子孙岂不愿陈理,或者亦自知其经隔年深,姑且据见在亩角承佃而已。
今来车言可又欲以所买车迪功田契内捌百捌拾号,而争占其捌百捌拾壹号之田,官司若不与之主盟公论,深恐聂忠敏田段亩角,自此愈见侵削,将来何以供输二税。
窃意聂忠敏昨经使、府论诉,亦不过欲正其疆界,不至再有亏折,庶几向后供输,免有逋负。
此其情诚可怜也。
况聂忠敏所供东西南北四至,与其祖来砧基簿具载四至,节节明白,并无差舛,而车言可所供四至,与见争田段四至,只有一至相合,自馀三至并不相照应。
谓如捌百捌拾壹号东至普门院山,西至黄推官田,南至聂仕才自己田,北至车言可所买车迪功田,其车言可所买车迪功捌百捌拾号田契具载,乃是东西北皆至自己田,南至黄推官田,其不相照应如此,官司何以为凭?
及又据车言可口覆,田邻皆是聂忠敏之党,独有汪彦祥备知田段的实,今据汪彦祥责立罪赏状,亦明言见争田段系聂忠敏之田是的,在车言可又复何说?
仰聂忠敏、车言可各据元收干照,依未争前疆界管佃,不得妄有争占,如再支蔓,以为公私之扰,合行科坐。
今画到地图,连粘在前,更取自台旨。
题下原注:「以此见知曹帅,送一削。」